假定张老板是某服装店的所有者,并亲自管理服装店。
此外,再假定张老板还面临其他两种选择:
选择之一是把所拥有的相同资源 (包括经营管理才能、资金及店铺) 投入赵老板的商店,即为赵老板管理商店,并将资金和店铺租借给赵老板使用,则他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收入80万元、利息收入40万元及店铺租金收入30万元,总计收入150万元。
选择之二是把所拥有的相同资源投入王老板的商店,类似地,则他每年可以获得各类收入总计180万元。
在这些条件下,事实上亲自管理服装店的张老板在去年总收益中扣除当年付给他人的成本支出后,计算得到的去年会计利润120万元。那么,你认为,“张老板去年盈利120万元” 的说法,是对的还是错的?
正确答案是:“张老板去年盈利120万元” 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们知道,企业的利润,即经济利润=总收益-总成本,而总成本既含显成本还含隐成本。
所以,正确的计算应该是在会计利润中再继续扣除隐成本,即张老板去年的经济利润=120-180=-60万元。这就是说,张老板去年不是盈利的,而是亏损60万元!
为什么张老板去年不是盈利而是亏损的呢? 这要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理解。当张老板将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资源投入自己的服装店时,他便失去了运用相同的资源在其他两种场合所可能得到的收入,这就是张老板亲自经营服装店的代价即机会成本,显然这种机会成本应该得到补偿,此机会成本亦被称为隐成本。
而且,机会成本的度量总是以生产者所失去的相同资源在其他场合所能获得的最高收入为标准,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经济资源能够被使用并被保持使用在效率最高的场合。
正鉴于此,在计算张老板去年的经济利润时,首先要确认应该从会计利润中再扣除隐成本,然后再确认此隐成本应该以张老板在其他场合所失去的最高收入为标准。于是,张老板去年的经济利润=120-180=-60万元,而不是120-150=-30万元,更不是所谓的盈利120万元。
此外,更直观地讲,既然张老板把所拥有的资源投入他人的商店,他人需向张老板支付工资、利息和地租收入的话,那么,张老板把相同的资源投在自己的服装店时,自然就应该自己向自己支付工资、利息和地租收入,这就是隐成本支出。否则,张老板对自己资源的使用是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的。
我们可以发现,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小生产者,尤其个体生产者,从来不向自己支付本该得到的工资、利息和地租收入。由于这些生产者在账目中缺少这一部分的成本支出项目,以至于他们有时在亏损的状态下还自以为是盈利的。这不仅损害了生产者本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不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事实上,在上例中张老板的最优选择应该是放弃自己经营服装店,而是把他所拥有的资源投入王老板的商店,即为王老板管理商店,并把资金和店铺借租给王老板使用,由此获得180万元的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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